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前 5%(含 5%)、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含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遵照教财函〔2019〕105 号第七条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按照《ag在线网,搜狗百科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在“明德之星”获得者中产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各学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汇总推荐名单。
1.各学院将推荐名单、评审报告、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学生参加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答辩会,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评选,按得票数进行排序,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人数 1:1.2 差额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由省教育厅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